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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營醫療器材(含牙科材料)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及藥商許可證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及藥商許可證影本各二份,會員會藉卡、會員代表卡各一份,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准其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藥商許可證影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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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會員公司行號因廢業、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如發現會員有本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藉,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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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在廿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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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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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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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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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推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一份及相片二份,以書面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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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應予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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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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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代表已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後,如其所屬公司行號改派會員代表者,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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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十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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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前辦理會籍總校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七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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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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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 前項會員代表證,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信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並黏貼二寸半身脫帽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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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 條 |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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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行號經處罰執行竣事後仍不入會時,得再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再處以罰鍰,直至入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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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得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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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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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任務,不限定為本會同一組織區域之醫療器材相關行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領有公司行號或工廠登記證照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除不得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等法定權利外,其餘權利義務均與本會會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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